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1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向民航局提出包括下列內容之報告: 一、校正飛行試驗用儀器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二、將飛行試驗結果修正到標準大氣條件之相關計算及測試。 民航局得要求申請人進行飛行試驗,以確認前項報告內容之精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