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4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符合附件十三規定之條件者,得申請特許飛航類或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具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