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6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1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出口,應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