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普通航空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普通航空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