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除經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核准外,機長不得操作航空器以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起降。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