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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17 條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17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內容

航空器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前(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不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前,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應中止其進場作業。 二、於精確進場通過外信標台或最後進場點後(以先到為準),或於非精確進場實際高度低於三百公尺(一千呎)後,如依最新獲得之天氣報告,顯示該機場之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於其最低飛航限度時,得繼續進場下降至決定高度、決定實際高度、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實際高度。但於任何情況下通過該特定點後,將違反該機場之操作限度時,航空器不得繼續進場及降落作業。 前項之跑道視程,除其他國家另有規定外,係指落地點之跑道視程。

相關法律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 條(第 201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1 條(第 201-1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2 條(第 201-2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3 條(第 201-3 條)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4 條(第 20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