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2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