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不得違反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攜帶規定之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