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3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以單發動機航空器飛航時,考慮飛航時之天氣情況,於航路或操作區域任一點發生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能飛至可執行安全迫降點。陸用航空器應有適當地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水陸二用航空器應有適當之地面或水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 航空器使用人以單發動機航空器執行任務時,除最新天氣報告或預報顯示計畫航路(包含起飛、降落)及預計抵達目的地後一小時內之天氣狀況,可於雲幕天氣情況下仍能獲得目視參考外,不得執行雲上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