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8-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以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執行低能見度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