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67-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