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7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