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