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14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外,應備有二組獨立之高度顯示及計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