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2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八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適合訓練,勝任其職務。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與人為因素表現有關之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