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第 2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11-30|最後修訂: 2023-11-30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得召開專家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申請廠商到會陳述或答覆。 召開前項會議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檢送指定之文件、資料;屆期未檢送或檢送不完備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