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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2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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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 二、...
📝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
二、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三、查核:指由查驗人員臨場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所為之檢查。
四、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依其性質,進行感官、物理性之檢查,及生物、化學性之化驗。
一、報驗義務人:指輸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以下併稱產品)之業者。
二、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三、查核:指由查驗人員臨場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就其外觀、性狀、標示及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所為之檢查。
四、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依其性質,進行感官、物理性之檢查,及生物、化學性之化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