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9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6
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供依法寄存者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