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2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港、站,指檢疫物抵達我國時之卸貨港、站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之通關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