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2
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執行輸入檢疫時,得依風險程度實施逐批或抽批檢疫。 實施前項檢疫時,其檢疫結果判定應以整批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檢疫規定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