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查驗辦法|第 2 條|農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29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之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執行肥料查驗工作。 肥料查驗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出示肥料查驗證,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