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3
依本條例規定燒燬動物屍體或物品時,應於焚化爐為之;其操作及排氣,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但緊急必要時,得於野外燒燬;野外之燒燬場所,應依目的物之大小挖掘或構築適當之坑,周圍應予適當之消毒;其燒燬之程度應僅留骨灰,並加以掩埋。 依本條例規定掩埋動物屍體或物品時,掩埋地點之選擇,應適於管制;土坑深度,應在屍體或物品投入後,自屍體或物品頂端,距離地面一公尺以上;屍體或物品投入土坑前,先以石灰墊底,投入後,再以石灰舖蓋,並用泥土填塞踏實;完成後,應豎立石碑或水泥柱,註明掩埋日期及應管制開掘之期間。 前二項燒燬或掩埋,應選擇遠離住宅、飲用水源、河流、道路,且動物不易接近之地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