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03
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所為之檢驗包括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有無黏貼合格封緘之檢查。 二、動物用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之化驗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