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11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1999-11-19
家禽屠宰場設備: 一、應利用吊掛軌道、昇降機、密封滑道或其他輸送設備連繫,且屠體應離開地面至少六十公分以上。 二、內臟洗滌處應有下列設備:(使用自動化洗滌系統者免設) (一)洗滌台。 (二)內臟裝運設備。 三、機械設備、容器、器具及可移動之設備 (一)與肉品直接接觸者,應為容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其他污染的構造,且設於容易清掃及清洗消毒之位置。 (二)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應安裝於高出地面及距離牆邊三十公分以上,或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 (三)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並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四)禽籠: 1 使用非腐蝕性材質。 2 容易清洗消毒之構造。 (五)待判定家禽盛裝容器、廢棄物盛裝容器、不可食肉品盛裝容器: 1 具不透水性。 2 具有蓋子及明顯標示之設計。 3 容易清洗消毒、污液及臭味不會滲漏之構造。 (六)使用自動鍊條設備者,應有掛鉤自動洗淨消毒設備。 (七)脫毛機:應有防止羽毛飛散的構造及具有能噴射出清洗水之構造。 (八)肛門切除機、開肛機、取內臟機:應有自動清洗消毒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