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動物保護|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4-19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四、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醫院。 六、試驗研究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