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動物保護|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4-19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結業;所定義務動物保護員,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結業。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