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動物保護|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4-19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飼主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