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動物保護|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4-19
飼主繁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動物者,應自該動物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