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0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前項紀錄之申報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