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畜牧|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0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