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