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