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二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