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三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