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