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