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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4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第 二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內容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 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除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停電電路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或其他電源之逆送電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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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9-1 條(第 239-1 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0 條(第 240 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1 條(第 241 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2 條(第 2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