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8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第 四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 │○至一五○ │九○ │九○ │九○ │ ├────────┼───┼───┼───┤ │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