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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5 條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7-01

內容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內容積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MPa)」 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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