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106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8-20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