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 38-1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16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