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2-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2-25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