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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4 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04

內容

石化製程正常操作下密閉設施應保持氣密狀態。但遇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情況,不在此限。 操作人員開啟任何密閉設施時,設備開口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小於二千ppm。 屬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應依附表四所列密閉設施開啟規定辦理。 量測總碳氫化合物濃度過程應以影像或照片方式紀錄,且紀錄需呈現檢測期間之濃度值、時間及日期標記,併同檢測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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