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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3-08-20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

📝 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 Furans)。
前項所稱處理量係指單一焚化爐廢棄物一小時最高進料重量(不論乾或溼重),總處理量係指全廠各焚化爐處理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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