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7 條|國庫|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03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