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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14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

📝 內容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出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出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曾輸出廢棄物,有應復運進口而未辦理復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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