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7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