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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7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7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五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6-10
📋 條文摘要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 內容

依本辦法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者,其內容資料缺漏或錯誤之書件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同一補正項目經二次補正仍缺漏或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前項之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者,申請者得函請展延補正期限最多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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