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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6-1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36-1 條|環境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1-03

內容

回收處理業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本法所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其設施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 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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