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26
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