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26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具或車輛。 四、產品貯存方式。